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69號聲請人 曾懿貞 代理人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符文明 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61號),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公告,權利申報期間業已於11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股務授權委託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14頁),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61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曉玲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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