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466號上訴人 張俊哲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上訴人 池宗勇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