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 鄒宗展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被告 游龍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1年2月23日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系爭十筆土地持分出賣予原告,惟被告收受第1期款後即片面解約,為此依契約約定起訴請求被告履行移轉系爭土地之義務等語。然依兩造間土地買賣契約書第7條所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可稽(見卷第6頁)。是依上開說明,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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