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勞訴字第50號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28,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勞工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