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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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55號聲請人 陳家標 聲請人 陳宏翔 前列陳家標、陳宏翔共同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被繼承人 湛陳 縀妹之全體繼承人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湛陳縀妹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湛陳縀妹之繼承人,有無拋棄之回覆函。
四、提出向士林地方法院查詢 陳萬星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之回覆函。
五、提出陳萬星全體繼承人之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已死亡者,提出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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