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郭正安
周修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告 莊惠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51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