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相對人 黄振財 相對人 王仁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仁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王仁煥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 賴美蓁 於民國93年3月3日將原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過去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嗣案外人賴美蓁邀債務人黄振財為連帶保證人於102年6月
19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並約定106年6月6日前清償,利率按年息2.26%計付,未按期繳息時,並依借據上之約定加計違約金,此有雙方簽訂之借據可憑。詎債務人僅繳息至105年3月19日止即未再為清償,依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前揭債務應全部清償。
㈢又案外人賴美蓁業於104年2月24日死亡,債務人黄振財因
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黄振財復於104年8月18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本件相對人王仁煥,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抵押權,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乙紙、地籍異動索引、戶籍謄本、放戶內容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5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5年6月3日送達,相對人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相對人黄振財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9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481-54│建│00│00│61.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9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26│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西│三層鋼筋混凝土│1層:26.39;2層:42.32││全部│││││華西路237號│門口段481-54地│加強磚造,住商│;3層:42.32;騎樓:15││││││││號│用│.93;合計:126.9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