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厚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尹厚本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尹厚本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又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本次酒後駕車行為確實有害於交通安全,對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造成莫大危險,且立法者並未禁止飲酒,而係禁止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此一禁令不難達成,而政府一再宣導禁止酒後駕車,新聞媒體也有非常多酒後駕車造成不幸傷亡的報導,被告之前已有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竟又再犯本案,展現其高度之法敵對意思,構成本案行為不法的重要內涵,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評價,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人力仲介」、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國道高速公路,酒測值達每公升0.38毫克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483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839號被告尹厚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尹厚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105年5月18日晚間9時許,在雲林縣○○鎮○○○街○○巷○○號住處附近小吃部飲用啤酒後,仍於105年5月19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鄉○○道○號高速公路南向220公里處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甚濃,經警先以多功能快速酒精檢知器,測知尹厚本之呼氣檢測有酒精濃度反應(酒精濃度每公升0.168毫克)後,遂請其將車輛移置安全處所,並於同日下午2時44分,使用經濟部標準局檢測合格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尹厚本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尹厚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屬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員職務報告及被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影像光碟各1份等附卷可證,是被告前揭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檢察官何玉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蔡侑倫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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