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勞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勞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勞小字第11號原告 何期琳 被告 鄭黃秀英 兼訴訟代理人 何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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