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溫宏岳 被告 黃亘伯 被告兼 黃明火 法定代理人 戴文姬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2年度竹交簡字第3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