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謝李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葉桃間 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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