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0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九│九十九││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四六八二│四八0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九│九十九│││案├─┼─────────────┼─────────────┤│後││字│簡│簡│││號├─┼─────────────┼─────────────┤│事││號│五五六四│五八五二││├─┼─┼─────────────┼─────────────┤│實│判│年│九十九│九十九│││決├─┼─────────────┼─────────────┤│審│日│月│六│七│││期├─┼─────────────┼─────────────┤│││日│二十八│六│├───┼─┴─┼─────────────┼─────────────┤││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九十九│九十九││確│案├─┼─────────────┼─────────────┤│││字│簡│簡││定│號├─┼─────────────┼─────────────┤│││號│五五六四│五八五二││日├─┼─┼─────────────┼─────────────┤││確│年│九十九│九十九││期│定├─┼─────────────┼─────────────┤││日│月│七│七│││期├─┼─────────────┼─────────────┤│││日│二十│二十八│├───┴─┴─┼─────────────┼─────────────┤│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0四九四號│二0四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