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2號原告政順電機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代理人 張雪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玉山銀行中壢分行│100年3月10日│48,499元│AJ0四六七三二││││限公司││││四││├─┼─────────┼─────────┼───────────┼────────┼────────┼──┤│02│興和盛真空表面處理│玉山銀行楊梅分行│99年12月25日│2,599元│AA六七四九一六││││有限公司││││三││├─┼─────────┼─────────┼───────────┼────────┼────────┼──┤│03│金弘吉機械工業有限│合庫銀行龍潭分行│100年1月31日│47,352元│NW一九八五二二││││公司││││六││├─┼─────────┼─────────┼───────────┼────────┼────────┼──┤│04│春翔欣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100年3月13日│28,398元│CD五四0三四五││││司││││五││├─┼─────────┼─────────┼───────────┼────────┼────────┼──┤│05│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100年1月31日│47,852元│CD三七一四六二││││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