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溢鋒具保人潘曉燕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曉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溢鋒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339號案件執行時,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址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案執行,復無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顯已逃匿等情,此有傳票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