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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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楊自然 被告 廖智宇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智宇刑案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死亡,有卷附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廖智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各1分可稽(見本院100年度他字第35號卷)。故本院就刑案部分業經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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