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堃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告臺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政田 應送達處.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