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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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0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益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97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沈益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沒收部分並補充: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1包,原淨重0.02公克,除取樣0.0002公克,於鑑定時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外,驗餘淨重0.0198公克,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