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 林誠寬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徐吳淑暖 訴訟代理人 洪韻袸
徐詮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查報原告國外住居所,並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