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郭政坤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禾傳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書安 (原名 程秀瑛 )相對人即債務人程秀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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