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管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 王薇喨 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王薇喨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承受債務人對第三人 杜偉莉 、杜佳倖提起之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訴訟。經查,上開訴訟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民事判決,經債務人王薇喨提起上訴後,復於105年10月17日撤回上訴而業已確定,此有管理人所提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4頁)。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4,182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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