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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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玨錦 、 黃聖夙 、 陳琇真 、 蔡智成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555元(計算式:269,064元+277,988元+133,50
3元=680,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