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玨錦黃聖夙陳琇真蔡智成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4,416元(計算式: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67,208元=934,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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