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17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仁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姓名及其身分證字號不明確,且與本院職權調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不符,自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以供確定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