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仁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仁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鈞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惟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誤植為「貳包」,實應為「叁包」,有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黃仁杰為警查獲時,固扣得透明結晶、白色結晶、白色粉末各1包,並均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以「安非他命」扣押在案。惟上開物品經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後,其中僅編號1之透明結晶及編號2之白色結晶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編號3之白色粉末則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有該中心於100年8月29日出具之檢驗報告3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仍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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