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謝宜倫 相對人 張貴 原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6月7日起至134年6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6月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4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借款期間為94年6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約定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計算,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14日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1年4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總計1,106,439元及自101年4月14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2件、經濟部函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7月3日新院千民寶101司拍124字第1448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7月28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101年度司拍字第124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復興│789-1│雜│296.98│10000分之467│ 張貴原 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附屬建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合計│││備考││號│號│││││││││範圍│││││││││││││││├─┼──┼─────┼─────┼─────┼───┼───┼───┼───┼─────┼───┼──────────────────┤│1│1889│新竹縣湖口│新竹縣湖口│五層樓鋼筋│四層│││51.52│陽台1.10│全部│張貴原所有,│○○○鄉○○段○○鄉○○○街│混凝土造│││││││共用部份:189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興小段│17號4樓││││││││之6196。││││789-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