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林君娥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6年7月2日奉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本件相對人於95年
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7月17日起至125年7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3,300,00
0元,約定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規定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5年7月21日起至115年7月21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20日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尚欠本金1,730,636元,及自
101年3月2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各
1件(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7月4日新院千民寶101司拍126字第1462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7月2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復興│273-1│建│73│全部│林君娥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料│一層││48.10││││││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及房屋層├────┼──────┼───────────┤│備考││號│號││││二層││30.85│範圍│││││││├────┼──────┼───────────┤││││││││三層││43.20│││├─┼──┼─────┼─────┼──────┼────┼──────┼───────────┼───┼───────────────┤│1│962│新竹縣湖口│新竹縣湖口│四層樓│四層││43.20│全部│林君娥所有│○○○鄉○○段○○鄉○○○街│鋼筋混凝土造├────┼──────┼───────────┤│││││興小段│1巷4號││合計││165.35││││││273-1地號││├────┼──────┼───────────┼││││││││││陽台2.82│││││││││││露台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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