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己○○上訴人庚○○上訴人戊○○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視同上訴人乙○○視同上訴人庚○○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