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即4樓)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3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林明俊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