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7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訴訟代理人  胡雪瑩
被   告  顏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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