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77號聲請人 許和順 相對人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昌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迭經本院99年度國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判決在案,並已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裁判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其他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5,360元、地政機關測量複丈費16,400元、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費用195,000元,共計396,760元。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1970萬元,第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1,086,584元,相對人對此不服提起上訴,是第一審判決後已確定者為18,613,416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0000000),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74,87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39676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1/10即37,488元(計算式:
374876×1/1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即337,
388元(計算式:000000-00000)。至未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1,88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依前揭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9,372元(計算式:37488+21884),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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