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5款規定,於民國96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嗣因認被告所犯之罪係普通竊盜罪,且本案自偵查起羈押已逾2月,被告復需另進行安排精神鑑定,從而於96年12月12日停止羈押(共執行羈押9日)。後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97年2月26日起再執行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3項規定,再執行羈押之期間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