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叁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國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