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01號聲請人 松和 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郡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朝日 、 蘇宏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三、相對人林朝日、蘇宏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