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遠具保人黃仟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仟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仟惠因被告謝明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一○○年保字第二四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一○○年七月二十日北檢治箴(一○○執三九九九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十二月九日北檢治箴(一○○執三九九九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最高法院一○○年度臺上字第三三四三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等件附卷可稽,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足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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