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於 韋仲 即 於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04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8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