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保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