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祥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桂 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國勛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國勛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陳國勛於民國100年7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為保障行使債權,依法聲請指定陳國勛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置機構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者,以其住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定有明文。準此,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其遺產應由其主管機關以法定遺產管理人之地位管理遺產,無須聲請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國勛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有案之榮民,在台無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台北縣榮服處榮民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家催字第39號卷查明,依上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陳國勛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聲請指定陳國勛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