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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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因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解釋上應視為無記載,請聲請人釋明提示日期,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莊福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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