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志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0日│99年12月1日│99年12月6日│99年12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29140號、│99年度偵字第29140號、│99年度偵字第29140號、│99年度偵字第29140號、││││99年度偵字第32578號、│99年度偵字第32578號、│99年度偵字第32578號、│99年度偵字第32578號、││查││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332號│99年度簡字第332號│99年度簡字第332號│99年度簡字第33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332號│99年度簡字第332號│99年度簡字第332號│99年度簡字第33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日│99年12月2日│99年12月3日│99年7月1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398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100年度偵字第1632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93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99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9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8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293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18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99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21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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