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謝蔡素蓮 再審被告 謝仁程
謝仁介 謝陳美 謝淑惠 謝白霜 上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427,0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