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