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李智琦 被告 鍾謝坤
鍾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560,900元,依上開說明,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32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附表:
┌──┬───────────┬───┬─────┬───────┐││(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1.│492-25地號│72│4,500│324,000元│├──┼───────────┼───┼─────┼───────┤│2.│492-30地號│6│4,500│27,000元│├──┼───────────┴───┴─────┼───────┤│3.│303建號建物房屋稅籍資料│209,900元│├──┴─────────────────────┼───────┤│合計│56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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