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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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健國 被上訴人即被告笠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傷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