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08號
原 告 陳文丁
被 告 葉孫田
被 告 葉洪麗容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孫田等二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33萬333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叁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繳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