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黃春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銘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
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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