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黃春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銘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
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