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金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