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金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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