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許淑貞
相 對 人 蘇珠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珠霞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欲償還所欠債務新臺幣
(下同)650,000元而聲請調解,其因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該債務得減免之利益,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一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