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東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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