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宏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朱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媛貞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林湘絢 律師 王家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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