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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